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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启动2018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工作
2018-12-05
为做好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30元,以201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必须为2018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要求,四等及以下粳稻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
为确保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经会商省粮食局、农发行将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各地组织协调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
同时,严格落实敞开收购政策,收购期内,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对农民销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粳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将在显著位置公示粳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整精米率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及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卖粮农民。


